一、婚姻性质
清末民国初,男婚女嫁讲究门当户对,官宦、富户人家与贫寒之家不能结为亲家。婚嫁男女,没有自由权,全由父母包办。陕甘宁边区政府提倡婚姻自主,由于封建陋习根深蒂固,响应者不多,唯延安城区附近农民及政府人员有自主者。建国后,自由恋爱在城镇成为风尚,农村青年还受家庭制约。
本区农村娶妻均要出彩礼。建国前,北部县女方索要十几块银元(可用羊、牛折算),南部、东部彩礼较高,有的以女子年龄计算彩礼,每岁10元或1石小麦。建国后,本区南部东部县彩礼以“份”计算,每份240元人民币,女方一般索要1~2份。北部县彩礼600~700元。20世纪70年代末,北部农村彩礼年年见涨,1979年为900元,80年代初1000~2000元。80年代中期上升到4000元,80年代末为6000元,90年代彩礼竟达万元之多。南部县彩礼虽少于北部,女方往往索要名目繁多的衣物,折合人民币数千元。
二、婚娶礼仪
男婚女嫁,称为“红事”、“喜事”。大体经过相亲、订亲、商话、嫁娶等程序。
相亲,一是家庭和本人有无狐臭;二是家庭和本人是否为“吹手”;三是测八字有无犯月、属相相克。此外对婚姻法禁止的近亲结婚也很讲究,有“姑舅作婆,只死不活”、“两姨作婆,刀剪厮磨”之说。媒人对男女双方知根知底后,从中穿针引线往来撮合。如若相称,女方便到男方家“看家”,双方均感满意后由媒人与双方议定订婚日期。建国后,婚姻自主,男女自由恋爱渐多,有的虽由父母作主,也需征得子女同意。
订亲,也称定婚。由男方择吉日,媒人告知女方准备。之后,男方父子及媒人带四色水礼、衣物等品到女方家,女方作陪的有本家长辈、女子舅舅、姑姑、姨姨等重要亲戚,媒人将事先议定的彩礼交女方。男女本人互赠信物,旧时男给女银项圈、银手镯,意在圈定。女给男一双鞋,俗称“稳跟鞋”,表示婚姻牢固。南部的甘泉、富县、洛川、黄陵等县,女子给男子一根长约四米,上有刺绣的红布带,让其系在腰间,表示“缠住”。交换礼品后,即喝定婚酒。男方备酒,女方备菜,媒人先给双方父亲斟酒碰杯,再给亲戚斟酒。双方给媒人斟酒,以示谢意。酒席中,由女子或家长向男方索要衣物,还要为亲戚索要衣物,双方讨价还价,最后由媒人说合,亲事即算订成。女子给未来公公倒酒、磕头,公公则给见面钱。也有双方因意见不合不欢而散或告吹的。20世纪60~70年代,女方索要衣物、缝纫机、自行车、手表等。80~90年代,发展到电视机、新式家具、音响、VCD、高档沙发、金银首饰品等。
商话,亦称“议话”。男方青年由媒人及家长陪同,带烟酒,少量白面即“饭食”,北部畜牧区还带一只宰杀的羊,叫“羊腔”,连同所欠彩礼至女方家,言明何时迎娶。女方家长痛饮男方家长所斟之酒,又斟满杯酒给对方,收下所带礼物,即表示同意,此“议话”算作成功,两家经详细商量嫁娶事宜,便分头准备。建国后,结婚要履行法律手续,“议话”后,即在户口所在地登记,领取结婚证。
嫁娶,男方叫“娶媳妇”,女方称“出嫁女子”,这是联姻过程中最为隆重的仪式。
旧时,本区东、南部各县川道、塬面居民及富户人家娶亲用花轿,北部各县或交通不便地方用马、驴娶亲(不能用骡子或公驴)。80~90年代有条件的地方用自行车、拖拉机、汽车迎亲。迎亲队伍为单数,一般由5人或7人组成。所带之物,有新媳妇上轿(或上马)衣服、红花、盖头等,南部带红公鸡,北部带“离母糕”、“离母衣”。迎亲队伍出村时,新郎要从轿(马)的一侧上去,另一侧下来,谓之“压轿”(压马)。
迎亲队伍到女方家,新媳妇便不再出家门,盘坐炕上,称“坐炕”。由年长妇女为其“上头”(梳头),“拔脸”(用线绞去脸、颈部的汗毛)。女方家设宴款待娶亲一行人。宴毕,女方给男方交接陪嫁品。农村中,父母必陪一对木箱,俗曰“养女一对箱”。叔婶、姑姨等均要给嫁女送鞋袜、衣服等,称“填箱”。外爷家要陪嫁被褥(一般为虚礼),女方家长还给箱里放些钱,回去后男方要加倍放入,此叫“压箱钱”,钱数多事先商定。
诸事妥贴后,举行上轿(上马)仪式,吹鼓手三吹三打,出嫁女与母亲抱头恸哭,以示留恋。新媳妇身着迎亲队伍拿来的嫁衣,发髻别簪子,耳挂环,头顶盖头,披云肩。由舅舅或哥哥抱新媳上轿(上马),新媳妇脚不沾地,谓不沾带娘家一滴土。总管高喊“起轿”,霎时鞭炮连天,锣鼓齐鸣,吹鼓手吹起欢快曲子,迎亲队伍一路吹吹打打往男家进发。送人队伍有兄弟、姐夫等为双数。北部一些地方送人者为娶人的2倍。
迎亲队伍沿原路返回,排列有规定,最前为吹鼓手,接着是迎人的婆姨,中间是新媳妇,之后为送人婆姨和其他迎送人等,如乱了套,视为不吉利,被人嗤笑。路过村庄,不能静静通过,要响吹细打,如遇村人摆桌子,放置酒菜或设路障,此举叫“搭寨子”或“拦路”。迎亲队伍停止前行,吹鼓手要吹一两首曲子后才能通过,有的新郎家为了排场,有意绕道多行,经过村镇或县城,一路吹打引来更多群众。
新媳妇临村,男方父母坐在炕上,设简单酒席,怀抱枕头,由新郎斟酒、磕头,静候娶人队伍进院,称抱孙子。此习多见于延长、宜川、延川等县。
新媳妇娶回后第一个仪式为“落轿”(下马)。在院子里搭帐棚,帐棚中央供奉祖先牌位,设香堂。落轿(下马)时,执事人(司仪)高声唱礼,鼓乐喧天,鞭炮齐鸣。新媳妇仍由舅舅或哥哥抱下轿(下马),地上放两条毛毡,直行至香堂前。此时,新女婿身着礼服,肩披挂红(一般为被面),从新房步出,同新娘双双跪地,男左女右,执事人(司仪)主持新郎新娘拜天地,拜祖先、拜父母、夫妻对拜,俗称“拜天地”。黄陵、洛川、富县等地称“拜花堂”。司仪高声喝颂“一拜……”新郎新娘对着香堂一叩首,几拜就叩几次头。拜后,新郎新娘入洞房。
入洞房时,北部县是新郎新娘并排而入,俗说先入者日后为家“掌柜”,故北部县有“抢帐”之俗。东部各县入洞房,男方女宾一人手持升子,内盛五谷,向新娘抛撒,谓“撒五谷”,南部各县则由司仪手提木斗,内装麸子、纸花、干草向新人抛散,称“撒草料”。南部各县新人入洞房时,姐夫或姑父手执拴铜钱、核桃、红枣的枣刺杆,高声吟唱《拉枣刺歌》,俗曰“拉枣刺”。内容大致概括了联姻的过程,为吉祥祝福之类的词语。
进入洞房,新郎用擀杖揭去新娘盖头,新娘此时要送给新郎一双新鞋换上,称“趿帐鞋”,然后由迎送人摆布手拉手在炕上转一圈,叫“踩四角”。毡底四角压有核桃、红枣、水果糖等。之后,新娘按阴阳所择方向坐于麸斗之上,称“坐福”、“坐帐”。本区多数地方于此时行“上头”仪式。新人相背而坐,姑夫、姐夫将新娘头发散开,搭在男的头上,用梳子在双方头上连梳三次,边梳边念念有词,祝愿夫妻二人白头偕老,恩爱甜蜜。延长等地在“上头”时还将预先备好的核桃、红枣倒在二人之间,看谁摸的多。最终,新娘的长发在脑后梳起盘成一个圆圆的饼状,叫“圆髻”、“鬟鬟头”,标志已婚成为小媳妇。
这些仪式完成之后,北部县给新人吃“合心面”饮“交杯酒”。南部县喝“儿女拌汤”。安塞、延川、延长、宜川等县于次日早晨吃“儿女饺子”,共24个,每人12个,不放盐。
坐席,或称“坐桌子”,又叫“吃八碗”,是主家招待客人最为丰盛的一桌饭菜,为“正席”。入席次序和入坐位置有严格讲究,皆由“主管”安排。东部、南部各县,正席安排在新媳妇娶回的当天,北部县则在第二天。
洞房花烛夜,有“耍房”、“骚房”、“闹洞房”之俗。骚房时,耍起来文武酸辣不拘一格,还有粗俗之举。有3日不熄灯,不空房,3天内不分大小之说。次日,拜祖,新人向已故的祖宗和在世的长辈行叩拜礼。早饭一般为饸饹、糕,饭后,庭院摆桌设案,亲朋宾客一一赠送礼钱、礼物,新郎新娘胸戴红花,身披绸缎,频频向客人敬酒递烟,表示谢意。礼钱多少,朋友同事视关系而定,亲戚们事先商定,不可随意。最高礼为舅父家,他人不能超越。记礼完毕,恭喜之宴开始。
新婚第三日,新郎、新娘及“送人”宾客,一同到女方家,谓之“回门”,女方家以礼相待,并由岳丈家人陪同,新女婿对女方同族本家挨门叩拜,各家则宴请并馈赠礼品。次日,新婚夫妇结伴回到男家,至此婚嫁喜事才算结束。
传统婚嫁习俗,颇为繁琐。随着社会的进步,习俗相应改革,礼仪大为简化。
三、婚后礼俗
新婚后第8天,娘家接女归,守住7天,俗称“站对月”。有“对七对八,两家都发”之说。
北部县新媳妇娶过第一个夏天,从初伏到三伏要回娘家住,谓之“避伏”。婚后第一个春节,女婿要携带猪肉给妻家长辈拜年,妻家族中长辈要给新女婿磕头钱。
延安及南部东部县,女儿嫁后第一年正月十四至十九为灯节,须接女儿回娘家,称“躲灯”。正月二十到二十三为“疳下”,所以二十日又将女儿送回婆家,以避“娘疳”。民谚云“男家怕灯,妇家怕疳”,即是此理。
南部、东部县,嫁女后第一个春节,要给女儿送年糕、食品,称“送年食”或“送茶饭”。第一个寒食节给女儿送清明食品,称“追节”或“送寒食”。
新娘婚后第一个生日,娘家备礼探女,俗称“记岁日”。南部县“记岁日”送女儿一只红公鸡,否则,认为女儿灵魂一辈子呆在娘家。
四、特殊婚姻
(一)入赘
男子结婚到女家,叫入赘。俗称“站年汉”、“招女婿”。旧时视入赘为不光彩,只有弟兄多,家境贫者入赘。谚曰“租的地,典的房,招下婆娘不景长”。入赘有三种形式:不卖姓、卖半姓、全卖姓。不卖姓也称“养老归宗”,即将女方父母养活到老,孩子抚养成人后,可以随同妻子儿女返回本地。不卖姓者,不得参加女方家族活动,倍受歧视。卖半姓者,本人须冠男女双方姓氏,将来还须一子为女方“开门”,即为女方姓。全卖姓者,放弃本姓为女方姓,可以参加女方家祭祀活动,并有继承权,在女方家扎根落户。入赘男子在女方家落户,择日“进门”,要宴请女方户族,谓之“合户”。
(二)再婚
男子再婚谓“二婚”,妇女称“后走”、“改嫁”。二婚男子多是娶寡妇为妻,娶未婚女子甚难,女子以嫁二婚男子为耻辱,作妾更为人所鄙视,故本区自古以来婢妾极少。过去寡妇改嫁颇难,娘家、婆家干涉甚多,最终仍须本人同意,民谚有“先嫁由父母,再嫁由本身”。虽如此,男方还须送足够的钱财给女方娘家和婆家,才可悄悄将寡妇娶走。否则,族中便有人阻挠和敲诈。
建国后,提倡婚姻自主,并以法律作保护,寡妇改嫁不再受歧视。
(三)冥婚
12岁以上未婚男子夭亡后,其父母寻觅夭亡的12岁以上女子为其“成婚”,将女方躯骨从坟里挖出,用棺材“娶走”,称“买干骨”。“买干骨”要给女方父母一定的彩礼,举行规模较小的“婚礼”仪式。
来源:延安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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