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瓜”用法|从大S、汪小菲离婚“连续剧”,聊聊两岸婚姻法

大S(徐熙媛)、汪小菲这对曾是众人称羡的两岸联姻夫妻,于2021年宣布双方10年的婚姻画下句点,而大S也以一支20年未换的手机号码,再度与曾在台发展的韩籍艺人具俊晔旧情复燃、重新展开新生活。

这对已经离异的明星夫妻再次占据媒体版面,主要是因为大S指控前夫汪小菲从3月起就未履行当初双方约定好的离婚承诺,累计积欠逾500万元新台币的抚养费用,大S也透过律师向台北地方法院声请强制执行,据台媒《镜周刊》报导,日前台北地方法院已核准裁定,将强制查封汪小菲在台包括S HOTEL、银行存款等部分资产。

此消息一出,汪小菲21日立马在微博上反击,并晒出过去一年支出的详细Excel表,总结过去一年(包括婚姻中和离婚后)共支付了4000多万台币(约900多万人民币),但是「现在不想再给他们交电费了!」。

此举除了引发大陆网民好奇“台湾电费真的那幺贵吗”的疑问外,也牵扯出诸多的法律问题。

实践中,两岸在法律制度结构、形式体例等多有差异。以下笔者想借本文,仅先就两岸离婚制度、抚养费/探视权强制执行、汪小菲是否能顺利入境台湾地区等议题做一简要分享。而如两岸差异颇大的夫妻财产制度、离婚剩余财产(差额)分配制度、监护侵权纠纷实务差异等,后续再另写专文介绍。

(本文以下所涉法条,均统一附于文末注中)

两岸离婚制度概述

(一)台湾地区

首先,台湾地区并无如大陆地区有“结婚证”、“离婚证”等婚姻证明文件,仅会于完成结婚/离婚登记后,由户政事务所换发新身份证,并在身份证背面的配偶栏位作增减。

而根据台湾地区《民法》规定,离婚有“两愿离婚”与“诉讼离婚”两种方式:

▶ 1、两愿离婚:

类似于大陆地区的协议离婚,夫妻双方通过事前拟定书面协议,并经2名以上证人签名且向户政机关登记后,才算是正式解除婚姻关系。

▶ 2、诉讼离婚:

除了一般熟知的全交由法院“判决离婚”外,其实还另有“调解离婚”。

因离婚事件属于台湾地区《家事事件法》第3条第2项的“乙类事件”,根据《家事事件法》第23条第1项的规定,当一方当事人提交法院离婚案件的诉讼后,法院于作出判决前“必须”移付调解,且同条第3项也赋予当事人得主动声请法院调解,若实在达成无法调解合意,法院始会对是否准予离婚、夫妻财产、子女监护/抚养等问题进行裁决,即离婚必须先经过“调解前置”程序。

笔者在台湾地区执业的经验中,即发现不少当事人双方间的不愉快,多是因缺乏妥善的沟通所产生误解,进而导致走向离婚,但当双方静静坐下来、冷静理性的透过律师等第三方表达各自诉求时,时常会发现其实对方并非原先认为的那幺可恶、那幺糟糕,双方再度相互沟通、理解后,进而愿意放下怨怼、弥补裂痕,也能更加理性地处理子女、财产等问题,以达成双赢甚或三赢(包括子女)的结局,好聚好散。

身为一方案件代理人处理离婚案件,秉持着“劝和不劝离”的原则,虽说若调解成立,律师可能失去赚第二、三审律师费的机会(台湾地区诉讼结构为三级三审制),但一个良心的律师,是要会站在当事人角度替其考量,若坚持将案件打到底,三个审级所要花的时间(短则2~3年,甚至更久)、金钱(律师费、法院裁判费)、精神耗损等,也是非常可观!

再者,通过达成调解笔录的方式离婚,即可将所有要求一次搞定,且不能上诉、不能反悔、不能打折。又判决会被全文公开在台湾地区的“司法院判决查询系统”中(会隐去当事人个资,但特定案件仍非常容易识别),所以双方离婚时互撕、家暴外遇等精彩状况通通都可一览无遗。但若是经调解离婚,即不会有任何记录被公开。

所以不少人偏好低调的调解离婚,毕竟为了个人、家族、企业的名誉,有些事真的不太好揭露,选择以这种方式「圆满」的结案、解决纷争,也是个很好的台阶。故立法者设计此前置调解程序,透过“调解庭”专业的调解员与法官,协助双方探寻是否还有缓和的余地、再次达成共识,进而避免双方对立、互相伤害。且调解成立后,所做的调解笔录与法院的判决具有相同效力,当一方拒绝履行时,另一方毋庸再提起离婚诉讼,即可直接凭调解笔录径向法院声请强制执行。

(二)大陆地区

根据大陆地区于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离婚包括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 1、协议离婚:

根据《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且《民法典》第1077条还规定需经过30日的“离婚冷静期“,并于期限届满后的30日内,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事宜,否则即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2、诉讼离婚:

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附带一提,当初在台湾地区登记结婚的大S及汪小菲,依据台湾地区制定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52条、第53条的规定,也必须在台湾地区办理离婚登记,并适用台湾地区的法律处理相关的夫妻财产、小孩监护抚养等问题。

为何在台湾地区法制度下,大S能对汪小菲执行、查扣财产?

据台媒《镜周刊》报导,大S与汪小菲的离婚官司,是在法庭外委由律师先就财产、子女抚养等达成协议,并于本文前述的“调解前置”中达成“调解笔录”完成离婚程序。而此一“调解笔录”,也是此次大S能顺利查封汪小菲财产,并被外界称为「神布局」的关键原因!

探究「调解笔录」与「离婚协议书」差别在于,「调解笔录」条款通常会再经法官做最终审核同意。如前述,在法律层面上与法院确定判决具相同效力,任一方违反,另一方就可拿着该笔录直接向法院声请强制执行,不用再打官司。

而如果离婚时签署的是「离婚协议书」,事后若一方反悔不愿意履行,此时另一方仍需提起履行离婚协议的诉讼,待拿到法院的确定判决后才可强制执行。

再者,双方在签署「调解笔录」时,离婚就生效了!但若签署的是「离婚协议书」,还需待双方一起到户政事务所完成离婚登记,离婚才会生效。时常碰到的状况是双方离婚协议书都签好了,但一回头突然反悔不离了的情况,此时想离婚的一方就还是要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程序。

因此,笔者建议在台湾地区法制下,如离婚条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或财产分配等比较复杂的约定,当事人可先提起诉讼进入法院,再于强制调解程序中达成“调解笔录”,如此一来对双方都较有保障,也避免一方夜长梦多反悔、减少日后纷争。

大S已再婚,是否需继续支付生活抚养费?

汪小菲原先一直都有按时支付生活费,但自去年离婚、今年大S再婚具俊晔并频频秀恩爱后,此时既然大S已再婚,汪小菲是否可以不再继续支付生活抚养费?

张兰女士于昨(22)日发表的声明所言,该调解笔录中已删除再婚不付赡养费的条款,显示双方离婚时的调解笔录并未禁止对方再婚,意即当汪小菲未屡行支付抚养费的承诺时,大S是可以凭该调解笔录依据台湾地区《家事事件法》、《强制执行法》等相关规定,直接向法院声请强制执行查封,而无需再经过冗长的诉讼程序。

也就是说纵使大S已再婚,汪小菲仍然必须依据离婚时的调解笔录继续支付约定好的生活抚养费!

附带一提,其实就算于调解笔录中约定了对方不可再婚,依据台湾地区早期的司法实务见解,也有机会将该条款认定为抵触台湾地区《民法》第2条的“违反公序良俗”而视为无效条款;又纵使仍认定为有效条款,也仅限于汪小菲无需再负担大S本身的费用,但未成年子女方面的抚养费还是要继续付,并不受母亲再婚影响。

被拒绝探视小孩,该如何应对救济?

张兰女士于昨(22)日发表的声明中,提及汪小菲、大S当初于调解笔录中约定“共同监护”子女的方式,也就是说父母双方均是小孩的监护人,双方均负有照护职责;且约定子女虽平时与母亲(大S)居住生活,但父亲(汪小菲)在寒、暑假期间享有与小孩生活的权利。

于此前提下,倘若大S真如张女士所言百般阻挠、百般拒绝不让汪小菲探视孩子时,对于妨碍一方“探视权”(台湾法制语境下的法条用语是“会面交往”),被妨碍的一方可依照台湾地区《家事事件法》第188条规定,请法院先劝告对方履行(履行劝告),若仍阻挠时,探视权方即可向法院依据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第128条、第129条规定,请求法院对他方强制履行探视方案,不履行者可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约人民币六千多至六万多元)以下之怠金(怠慢的处罚金),其仍不履行时得再处,直至对方履行为止。

关于台湾地区亲子探视权等家事案件执行的更进一步介绍,有兴趣者请参见笔者于前段时间在《周泰民商论坛第一期-强制执行法(草案)》中的与谈发言。

非陆籍配偶身份是否还能入境台湾?

前(21)日,人在北京的汪小菲,连续发逾20篇微博隔海手撕大S,并摊出支出明细对杠,让两岸吃瓜群众无不看傻眼,更放话昨(22)日将来台处理相关事宜。

而对于两岸人民目前往来的要求条件,本文以下仅就不考虑疫情管控因素、且未有他国国籍的情况下做一讨论。

笔者查找台湾地区「内政部移民署」的规定指出,大陆地区人士来台,可分为「持有效居留证者」、「持有效入出境许可证者」两种,前者不分事由均可入台,而后者目前入台则有7点资格限制:

1. 国人及持居留证者之陆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2. 短期探亲及奔(含运回遗骸骨灰)。

3. 司法人道探视、探视重病(伤)亲属、领取公法给付、办理遗产继承。

4. 商务履约、跨国企业内部调动人员。

5. 航空、航运公司驻人员;航空器、船舶之机组员、员、技术人员。

6. 大专校院之学位生及研修生。

7. 国际医疗(含陪同)人员。

而依据台湾地区的「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或定居许可办法」第26条第2项第1款第3目中规定,大陆籍配偶在台长期居留期间离婚,对在台设有户籍之未成年亲生子女,有扶养事实、行使负担权利义务或会面交往者,即可在台继续居留及工作。

而大陆地区方面,根据查找到大陆公安机关入境管理部门于今年7月公布的政策,在疫情防控下出境的事由中有提到「探亲及照护老人孕产妇」、「参加亲属婚礼毕业礼」、「家庭团聚」等事项,可及时受理审批出入境证件。

因汪小菲已与大S离婚,在台方面已非陆籍配偶身份,而应已无持有效居留证,无法自由入出境台湾地区;又在大陆方面,均仍有些要件需遵守、审批。故在目前环境条件下,应该是无法说走就走的。(截至笔者本文刊发日止,尚未接获汪小菲顺利登机赴台的消息。)

结语

文末,笔者建议倘若双方无法继续相处而必须走到离婚这一步时,请务必秉持“好聚好散”为最高原则,不口出恶言、勿因一时的情绪性发言而触法。

建议如同大S聘请专业律师代发声明,并作好公关风险风控、减少个人情绪性发言,否则若无论是在大陆或台湾地区,均可能会涉及侵害“名誉人格权”(台湾地区《民法》第184条、第195条;大陆地区《民法典》第1024条),严重些更可能构成刑事“诽谤罪”(台湾地区《刑法》第310条;大陆地区《刑法》第246条),不可不慎。

--两岸一家亲,中华一脉情--

相关条文

台湾地区《民法》第1049条:

「夫妻两愿离婚者,得自行离婚」

台湾地区《民法》第1050条:

「两愿离婚,应以书面为之,有二人以上证人之签名并应向户政机关为离婚之登记。」

台湾地区《民法》第1052条: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请求离婚:

一、重婚。

二、与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对他方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对他方之直系亲属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亲属对他方为虐待,致不堪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图杀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恶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经判处有期徒刑逾六个月确定。

有前项以外之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请求离婚。但其事由应由夫妻之一方负责者,仅他方得请求离婚。」

台湾地区《民法》第1052-1条:

「离婚经法院调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关系消灭。法院应依职权通知该管户政机关。」

台湾地区《家事事件法》第23条:

「家事事件除第三条所定丁类事件外,于请求法院裁判前,应经法院调解。

前项事件当事人迳向法院请求裁判者,视为调解之声请。但当事人应为公示送达或于外国为送达者,不在此限。

除别有规定外,当事人对丁类事件,亦得于请求法院裁判前,声请法院调解。」

大陆地区《民法典》第1076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大陆地区《民法典》第1077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大陆地区《民法典》第1079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52条:

「结婚或两愿离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为地之规定。

判决离婚之事由,依台湾地区之法律。」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53条:

「夫妻之一方为台湾地区人民,一方为大陆地区人民者,其结婚或离婚之效力,依台湾地区之法律。」

台湾地区《民法》第195条:

「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大陆地区《民法典》第1024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台湾地区《刑法》第310条: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大陆地区《刑法》第246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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