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涵盖着我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婚姻家庭部分与日常生活关系紧密,是化解纠纷的重要依据。为此,小编梳理了部分网友较受关心的与婚姻家庭相关的法律问题,并请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进行解答。这些法律问题,你都了解吗?
问题1:新政实施,正在休产假的女职工能否延长假期?
律师回答: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分娩后,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以外,一孩增加产假六十天,二孩增加产假七十天,三孩增加产假八十天。自新《条例》2022年3月24日施行之日起仍未休完原《条例》规定的产假假期的女职工,可以按照新《条例》的规定享受新增加的产假;新《条例》施行之日前已经休完的,不再享受新增加的产假。
问题2:劳动者未婚先育,可以享受产假和生育保险待遇吗?
律师回答:妇女生育产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员工提出要求休产假,企业都应当无条件批准。享受产假不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只要有生产的事实,就应当享受产假。但不可以享受保险待遇,《劳动部工资局复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问题》指出,“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对于生活有困难的,可以由企业行政方面酌情给予补助。”
问题3: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另一方能否主张赔偿?
律师回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28条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题4:不离婚,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答:根据《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问题5:婚姻存续期间,女方怀孕期间、生孩子后一年之内或流产后6个月内,双方无法离婚吗?
律师回答:我国《民法典》规定女方怀孕期间、生孩子后一年之内或流产后6个月内,原则上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或者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但协议离婚不受该法律规定的约束,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就可以离婚。
问题6:子女已上大学,是否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律师回答:除子女尚未成年外,对于已经上大学的子女,如果不属于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诉权,但无胜诉权。
问题7: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增值,夫妻另一方能否请求分割增值部分?
律师回答:婚后对股票账户没有进行运作,股票因市场行情变化导致增值,此种增值为自然增值,该增值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进行了运作,此种增值为主动增值,该增值为夫妻共同财产。
问题8:债务人(被执行人)已通过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人民法院可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
律师回答: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如该债权形成于结婚前或离婚后,则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财产。
问题9: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一方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怎么办?
律师回答:若发现对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来采取措施。当事人还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或一方伪造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问题10: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回答: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归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案件中,首先应区分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的取得于婚前还是婚后,离婚时只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进行分割。当事人离婚并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可计算双方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予补偿。
问题11:配偶中一方立遗嘱把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赠与给子女和朋友,这样的遗嘱有效吗?
律师回答:夫妻共有财产的一半归配偶一方,其余一半可由立遗嘱一方指定继承人继承,无权处分财产部分的遗嘱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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