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结婚限制、简化登记程序……“减负”的生育登记制度改变了什么

连日来,放宽生育登记结婚限制一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据记者梳理,目前,全国包括四川、陕西、广东、福建在内的四个地区已放宽了生育登记的结婚限制,“非婚生育”人群权益也因此得到保障。安徽在相关《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中,也提出了拟放宽生育登记限制的条例。

各地为何先后调整生育登记制度?生育登记制度调整后,会带来哪些变化?生育登记制度改革是否有助于人口登记数据系统系列改革?2月2日,天目新闻记者采访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宋健,中国人口学会副会长、西南财经大学教授杨成钢做出解读。

生育登记“脱钩”结婚:一场应时之变

生育登记与结婚“挂钩”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具有一定的时代局限性。

上世纪80年代,国家实施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把控制人口增长提到了战略高度。这一时期,夫妻必须办理结婚证并获得怀孕指标、拿到准生证后才能生育;2016年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准生证制度才转变为生育登记制度。此后很长一段时间里,为方便人口管理,生育登记仍要求男女双方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如今,对生育登记制度进行调整,是顺应国内人口变化趋势的表现。“在生育意愿、生育水平较低的情况下,需要进一步优化人口政策,激励人们更积极按政策生育。”杨成钢指出。

不过,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不能简单理解为鼓励“非婚生育”,宋健接受天目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非婚生育”的合法性需要相关法律进行规定。四川省卫健委相关处室的工作人员也在媒体采访中表示,新版《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并非鼓励不结婚生孩子,而是为了保证“未婚先孕”人群的权益,让其进行生育登记后就享有一些妇幼保健的服务。

“生育登记制度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更加包容‘非婚生育’等非传统生育行为,有利于母婴权益的保障。”宋健说。

据《光明日报》报道,生育登记与医院建档、产检以及医保报销相关。因此,取消部分生育登记限制,也是落实女性权利的做法,有利于非婚母亲更从容地面对怀孕到分娩整个过程。

另在某些地区,生育登记与孩子的落户、入学和就业挂钩,“如果不放开结婚限制,可能会剥夺非婚生子女的社会权利,在法理上站不住脚。”杨成钢告诉天目新闻记者,反对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理念贯穿中国婚姻制度的始终,“1950年至今,《婚姻法》几经修改,‘非婚生子女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的表述却从未改变,也就是说,国家不允许将孩子按照出身划分为三六九等,强调每个人的公民权益都能得到保护。”

因此,生育政策的包容,不仅指生育数量层面的包容,还体现为对生育行为和生育选择的包容,“类似未婚先孕、非婚生育等情况都应处于包容范围内,这反映出我们的社会正在向更尊重生命个体、更能够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方向演变,体现了人类婚姻文明、生育文明的变化趋势。”杨成钢对天目新闻记者说,调整生育登记制度后,还需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为非婚生育家庭在教育、医疗等方面提供全方位保障。

放宽生育登记制度,会改变人口负增长现状吗

有网友疑惑,放宽生育登记结婚限制,是否能够提高民众生育意愿?杨成钢认为,两者之间并无必然联系,“并不是取消了生育登记结婚限制,就会强化生育意愿。”

2022年,中国已经进入人口负增长。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20年中国总和生育率是1.3,低于国际社会通常认为1.5的警戒线,被认为有跌入低生育率陷阱的可能。相关监测亦显示,中国今年的出生人口和生育水平仍然呈现走低趋势。

与此相对应的是国内较为复杂的婚育现状——平均初婚年龄推迟,晚婚率、不婚率、离婚率及未婚同居人数占总人口比例大幅上升,“未婚先孕”“奉子成婚”“私生子”等现象增多,这一背景下,取消生育登记结婚限制也是为了解决现有问题,而非提高个体的生育意愿。

“在生育登记中取消结婚与否和生育数量等前置条件,是将生育登记制度回归其原始登记和服务的职能,有助于政府部门掌握更准确的生育等相关数据,是对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的贯彻执行。”宋健表示。

换个角度来说,“非婚生育”情境下,男女间虽不存在婚姻关系,无需履行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却仍有共同抚养子女的责任。以此倒推,出于现实层面的考量,非婚同居者的生育意愿也不会因为放宽生育登记制度而提高。

“无论从法律道德,还是文化习俗来说,中国都主张婚内生育。很少有人会希望孩子在残缺的家庭中长大,因此,真正考虑是否生育的人,也不太会面临‘非婚生育’问题。本次调整生育登记制度和他们关系不大。”杨成钢指出。

《南方周末》曾报道称,生育行为并非草率或随机发生,它有一个较长时间的主观决策过程,导致生育率下降的,除了人口年龄结构、受教育程度、种族及其他社会、文化变量之外,家庭收入、育儿成本等经济因素是最重要的影响因素。

从这个角度来看,提高个体生育意愿,关键在于提高人们养育子女的能力预期,并满足其情感需要。更为重要的是,“扭转以往在人口正增长,特别是在人口快速增长时期形成的管理思路和工作模式。以方便育龄人群为出发点,以提振生育信心和生育水平为目标,梳理和改变与人口新形势不适宜的规章制度和做法。目前在保障非户籍人口的教育、住房、就业权益等方面还有较大空间。”宋健认为。

生育登记制度调整,有助于数据系统的系列改革

“我国以往在人口登记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利用方面还做得不足,生育登记制度的改革将有助于登记数据系统的系列改革。”宋健告诉天目新闻记者,人口登记数据是重要的人口动态数据来源,是对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等静态数据来源的有效补充,在世界各国均得到重视。

我国向来重视人口监测,据国家统计局,我国已经分别于1953年、1964年、1982年、1990年、2000年、2010年、2020年开展了七次人口普查。目前我国的国家周期性普查制度中,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0”的年份为普查年份。“除此之外,国家每5年还会进行人口小普查,统计系统每年也会做人口抽样调查。”杨成钢告诉天目新闻记者。

宋健指出,人口数据是进行人口形势判断、趋势预测和规划制定的基础,生育和出生更是决定负增长现实下未来人口发展的关键因素,做好出生和生育登记有助于把握人口出生动态,为预测人口形势和制定相应的社会经济政策奠定基础。要准确掌握人口变动方向,关键要保证统计数据准确。

数据失真或遗漏可能由两方面原因导致:一方面,计划生育严格推行时期,生育登记等相关的行政登记制度在登记时附加了部分条件,例如,超生家庭若不缴纳罚款,孩子将无法落户;另一方面,不同类别的数据由不同部门主管,如生育登记数据由卫生健康部门主管,户口登记数据由公安部门主管等,出现部门统计数据不一致的现象。

“如果各部门间数据相差过大,对政策制定和实施都会产生影响,一个小数点可能导致上百万人牵涉其中。”杨成钢表示。

因此,简化登记程序、去除附件条件将有助于人口数据更准确,宋健告诉天目新闻记者,除了生育登记制度外,其他部门的死亡登记、婚姻登记、户口登记等相关登记制度也应该在人口新形势下做出改革,去除附加条件,回归行政登记的本来职能,还原数据的真实准确性。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