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代,新疆少数民族和汉族怎么结婚,竟然有这么多限制

风俗涉及物质和精神诸多层面,包含内容广泛,按照内容和形式可以分为多种不同的类型,像婚姻、丧葬、经济、政治、文化、服饰、居住、饮食、交通、环保等诸多方面。

一、清代新疆汉族风俗概述

(一)风俗的概念

关于风俗的含义,“风”就是因自然原因,例如物产、气候、水土等相互作用而产生的风尚,而“俗”就是在由于各个民族、各个地区由于不同的生活条件而积累传承的社会行为习惯。这两者重复叠加,就是风俗。即:风俗是在长期生活条件下而形成的社会风尚和民众习惯的合称。它是一种浓郁文化现象,它普遍存在世界各地、各个民族之中。风俗是一种社会风貌,是历史时期中人类的行为习惯。

(二)清代新疆汉族婚姻风俗

婚姻是人类的特有的一种文化活动,是关乎人类继承的文化现象。婚礼风俗由婚姻观念、婚姻范围、婚姻形式及婚礼程序等构成。

清代传承了中国历代传统婚姻风俗习惯,其繁琐的礼仪、浩繁的内容都被统治者一丝不苟的继承下来。再加之,清代的统治者由白山黑水间驰骋而来,满族人身上那种特有的蓬勃向上的朝气与力量,给中国古老的文明注入了一股新鲜的血液,从而使得中国古老的婚姻风俗礼仪焕发出新一轮的生机与活力。

满族入主中原后,为了巩固统治,采取了一系列的礼仪,加强对人们思想的控制。清代社会各阶层婚姻风俗礼仪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原因,呈现出千姿百态的状态,但是其最具特色的还是礼制性、等级性、民族性、地区性等内涵。

清代新疆是一个移民的地区,来自内地各省身份各异的汉人,他们带来了华夏大地传统的婚姻风俗,同时在这个多民族聚居之地又稍微受到了其他少数民族的影响,加之满族的统治者在新疆对汉民族实施的特殊婚姻政策,使得新疆汉民族婚姻呈现出独特的风貌。

在婚姻的类型方面,由于新疆地区男女资源比例失调,导致了各种婚姻形态的出现,如童养婚、指配婚、转房婚、伙妻婚的出现,这也是移民地区在不正常状态下的婚姻、家庭形态;清代新疆汉族结婚的条件与限制的条件,与内地婚姻风俗差别不大,但是清代新疆汉族媒人地位要高,男女双方婚龄差较内地要大。

新疆汉族奇台的津京帮有“孝里赎”的风俗,即婚事、丧事一起办,以避免法律的制裁;清代新疆汉族的选择,特别看重金钱,婚姻论财的风气很是严重,这种风气的盛行,导致男方娶妻困难。清代汉族受蒙古族的影响,出完天花的孩子,才论婚嫁,这样的话可以避免家庭财务的损失。

总之,清代新疆汉族的婚姻全面接受了中国传统婚姻风俗,又因满族统治者的特殊民族政策,会出现不同民族的通婚现象,致使清代新疆汉族婚姻风俗丰富而有特色。

二、清代新疆汉族婚姻本质与婚姻的形式

(一)婚姻的本质

婚姻从形式和本质来看,主要是男女双方之间的生理结合与社会结合。人类通过法律、风俗使得婚姻愈加规范化。除了满足人类的各种生理需求,婚姻还有更为复杂而深刻的社会动机。

在中国传统社会,妇女由于体力方面的原因,劳动范围大为缩小,这时候婚姻主要是“合两性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娶妻就是为了祭祀与生育合法后代,妻子在家庭照管家室,使得男方家族能够代代传承,经久不息。

(二)清代新疆汉族的婚姻形式

婚姻的形式,简单的说就是婚娶的方法。婚姻的缔结和成立依风俗、伦理和法律的不同有着多种形式。清代新疆汉族在一夫一妻形式下或者一夫一妻多妾的形式下下以聘娶婚为主,还存在买卖婚、童养婚、收继婚等。因为新疆总的来说是个移民的地区,来自内地五湖四海的汉人带来了丰富的婚姻形式,有的婚姻形式虽然清政府明文禁止,但是因为种种原因禁而不绝。

1、聘娶婚

聘娶婚是清代新疆汉族的婚姻主要模式,聘娶婚需要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其实这也是区别妻妾的获取方法,所谓“聘而为妻,买而为妾”。聘娶婚对婚仪的程序要求严格,古时是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后来为了更好的切合实际生活减为四礼或者三礼。

聘娶婚是清代新疆汉族最普遍也是最传统的婚姻形式,虽然其带有买卖婚姻性质却又不能与之等同。清代新疆汉族在聘娶婚中注重礼的方式沿袭传统始终没有改变,到了清末,有识之士的家庭在婚嫁中买卖性质相对减弱。

2、童养媳

中国封建社会严禁兄妹成婚,养子养女也严禁通婚,但是女子在童稚时期许给人家并由婆家抚养长大,待到成年后结婚的的婚姻形态也即所谓的童养婚,这种童养婚导致婚前如同养女,婚后确是儿媳。童养媳“农家不能具六礼,多幼小抱养者,谓之童养,男女长大,择日成婚”。可见,童养媳是从小养于夫家,不备娶仪,但是与聘娶婚又有所不同。

清代新疆汉族社会中下层有抱养童养媳的婚俗,一般这种婚俗在民间的大都出现在贫家“嫂乃童养媳,姑亦未字,家素贫。其父早故,其母尝为稳婆”,清代新疆汉族婚礼花费较大,男方家长在领养女孩时,不需要彩礼,正式结婚的时候,婚姻花费不多,较简单。

对于女方来说,省去抚养女儿以及嫁女时所需花费的钱财,两方都可得利。其实这种特殊的婚俗也给那些买不起奴婢的小康之家带来了便利,花少许的钱买来一个女孩,既可以当女婢使用,长大后又可给予子弟做妻子,节省了聘财。

童养媳的婚仪“不能具六礼者”,男女双方的家长都无需耗费太多钱财,男方不出定亲礼,女方也不陪送,正式结婚时,只是请客人简单的热闹一下。因此,童养媳备受歧视,在重男轻女和轻视童养媳的社会风气下,童养媳总是难得享受好的待遇。

3、指配婚

指配婚是指的通过权利强制当事人的一种婚姻形式,这种婚嫁形式基本上不能由自己或者家长做主,反而受政府的严格控制。发配到新疆的遣犯,落户为民后,地位比普通的民户要低,一般通婚的范围也在所属的圈子中,官衙对其婚姻管制较为严厉,实行统一由官媒指配婚,这种婚姻色彩其实也带有惩罚的性质。

由于官媒掌管着遣户的婚姻,权力很大,为了娶妻有的人只好花费更多的“买花钱”。“赤绳随意往来牵,顷刻能开并蒂莲”,这种方法可以说减少混乱失伦、有助息讼的好方法,但是不得私相嫁娶的习俗,使得当时男女婚姻不能自主,也使得男方需要花费更多钱财才能娶上妻子。而官媒快速牵线又使夫妻双方没有熟悉的过程,婚姻质量可想而知。

4、其他婚姻形式

新疆由于男多女少,还存在买卖婚、转房婚、伙妻婚等。由于新疆地区男女比例失调,因此女子容易嫁出去,但是男子娶妻难度较大,民间人口贩子为了赚取钱财,会做跨省区、跨地区的买卖,这就是买卖婚姻,不少妇女被贩卖到新疆。

清代新疆也有兄亡弟收嫂,弟亡兄收弟妇,这种婚姻称之为收继婚,民间一般称之为“转房”,其实这种婚姻在清代法律上是不允许的,如兄亡弟收嫂,弟亡兄收弟妇,依清代法律会被绞死,但是在“清代新疆的陋乡、小镇确认可这种婚姻现象。”新疆极贫之户还出现伙妻制,即几个男人拥有一个妻子,也称为拉边套。有的致死也没有妻子的人,谓之“老绝户”。

到了清末,新疆政治形式随着内地而变动,婚姻形式也开始发生了极大的变化,自主婚开始出现,受俄罗斯风俗的影响,有伴郎、伴娘、并有男女伴童拉纱的习俗。

三、清代新疆汉族结婚的条件与婚配范围

(一)结婚的必备条件

基于社会和个人生理需求,可以分为必备的结婚条件和禁止的结婚条件。从结婚的必备条件来说,可分为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主观条件主要是指的当事人的意愿,客观条件主要是婚龄,即当事者达到一定年龄,具备一定的生理、心理条件。清代新疆汉族婚姻主要由父母做主,婚龄男方较大,女方较小。

1、包办婚姻

古人认为婚姻是“合两性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即为了两个家族的结交和传宗接代为目的,当事人的感情反而居其次,早在《诗经·齐风·南山》中就说,娶妻必须“必告父母”和“匪媒不得”,否则就会被社会所不容,这种情形一直延续到清朝,新疆汉人娶亲的时候必须先要遵父母之命,然后请媒人去撮合。

2、结婚年龄

为了增加劳动力,历代封建王朝都鼓励早婚。古代礼制对结婚的年龄有所论述,国家的法律与规定有时也对婚龄有所提及,在以礼入法、礼法合一的古代,礼、法的婚龄规定基本一致。

(二)清代新疆汉族婚姻的限制与禁忌

1、血亲禁忌

所谓血亲,指的是有血缘和亲属关系,清代禁止有血亲的当事人结婚。血亲禁忌可分为同姓不婚、亲属不婚。

2、等级限制

等级限制,主要是良贱不婚,指的是良人和贱民不能通婚。良民,又称平民、齐民、凡人,包括士、农、工、商四民,即通常所说的老百姓。贱民,一般指的是奴仆、倡(娼)优、隶卒等。清代律例中禁止良人嫁给贱民为妻,禁止良人娶贱民中的风尘女子、奴婢、乐人为妻妾。

3、民族限制

清朝是少数民族满族作为统治民族,联合蒙古等民族建立起来的国家,所以在对人口众多的汉族与其他民族通婚方面,限制较多。清政府禁止汉、蒙、回互相通婚,但是因时因地有所不同。

4、居丧禁忌

清代关于结婚方面还有其他一些限制,如逃亡不婚、居丧不婚等。清代不允许娶己聘定妇女、逃走妇女,不准在帝王之丧、尊长之丧、夫之丧有婚娶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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