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来看《民法典》:有两种情形,夫妻不用离婚也可解除婚姻关系

目前《民法典》已经公布,作为“民事生活百科全书”的它将在2021年1月1日生效,到时候现《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将自动失效,《民法典》将成为调整我们平民百姓日常生活的基本准则。

同过去的各大生活领域的单行法律相比,《民法典》将其进行了整合、汇编,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完善。在婚姻家庭领域,离婚的规定是变化最大的。笔者拟以该法典中“婚姻解除”为例,简析解除的条件和后果,我们一起来看。

一、因胁迫而撤销婚姻

《民法典》第1052条规定: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这是不用离婚就可以解除婚姻的第一个理由:即夫或妻一方受到另一方胁迫而缔结婚姻关系。

本条需要注意的有以下几点:

1.该处的“胁迫”含义较广,不单单指暴力胁迫。只要是可以对夫或妻一方造成精神强制的胁迫行为(例如不结婚就让你丢工作,不结婚就伤害你的家人种种)双方因此而结婚,则都可以视为这里的“因胁迫结婚”;

2.有权撤销婚姻的机关只有人民法院,而且提出撤销申请的时间只有1年(自胁迫行为终止后1年),超出了这一年的范围,当事人就会丧失申请撤销婚姻的权利;

3.单纯的因欺诈缔结的婚姻不属于可撤销的婚姻。不过这里的“欺诈”可以作为夫妻之间婚姻关系破裂的理由而成为离婚的理由之一。

二、因隐瞒重大疾病而撤销婚姻

《民法典》第1053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类比于第1052条因胁迫而撤销的婚姻来说,本条主要指的是一方隐瞒重大疾病而与另一方缔结婚姻,可以说是因“欺诈”缔结婚姻的一种极端情形。

这一条的规定可以说完全是考虑近几年的婚姻现实而出发制定的:

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很有可能因为种种原因隐瞒了自己患病的事实,例如有的无法生育而隐瞒,有的有家族遗传精神病史而隐瞒,有的得了艾滋病而隐瞒等等。在对方在完全不知该情的情况下而结婚,一般是违背真实意愿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该申请撤销的权利同样受到一年时间的限制(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隐瞒该疾病之日起),超出该一年期间后,申请撤销的权利即告消灭。当事人就无法通过撤销解除婚姻关系,只能走离婚的路径。

最后,有权撤销该类婚姻的机关同样只有人民法院,而不包括婚姻登记机关。

结语

本文结束之前,我们还要明白一点,那就是撤销婚姻的性质与离婚有根本的区别。离婚之后,代表双方有前夫前妻,婚姻史上会有一份旧的记录;而撤销婚姻则意味着双方回到结婚之前的状态,除了所生的子女按照父母子女关系来处理,双方的婚姻记录依旧是空白,不会留下历史痕迹。

总而言之,撤销婚姻是对缔结之初就有重大瑕疵婚姻的补救,而离婚则是婚姻缔结后因为出现新原因导致双方无法维系感情的无奈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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