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军路君
9月1日,一位战友给军路邮箱来信。具体内容如下:
我是一名中士,今年五月份结婚领了证,今年要休婚假,看了往期内容,我应该是享受已婚士官的40天假,但是我们单位说我今年是第一年结婚,只能加5天,休35天?请问这是不是土政策土规定,最新的规定到底是怎么说的,有具体的文件吗?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士官的婚假。
士官婚假,根据2016年7月25日,中央军委审议通过的《军队贯彻落实全面两孩政策有关问题的规定》(军后卫〔2016〕439号),规定明确:
军队人员结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所以,士官在登记结婚后,可以向组织请10天婚假。休婚假是一般是在领取结婚登记证的当年休。
其次,我们再来说一说士官的年休假。
士官的年休假,除了和军衔级别有关,婚姻状况发生变化,年休假期也会有变化。
譬如,未婚士官,下士每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20天;中士以上未婚士官,每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30天。
而已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享受探望父母假20天;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享受探亲假40天;与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的,享受探亲假45天。
从中可以看出,不论是未婚士官,还是已婚士官的探望父母假均为20-30天(未婚士官没有配偶,自然探亲假为探望父母假)。
已婚士官且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假期为40天,如此一比较,同样是中士以上士官的,已婚士官要比未婚士官多10天假期。
知晓了假期,我们再说一下,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当年,年休假应该如何计算?
其实,2018年1月1日执行的《关于军人休假探亲制度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有过明确,按照公式折算。
《通知》规定明确,家属随军或者婚姻状况变化、单位移防换防等情况,导致年休假发生变化的,按照规定应当调整年休假计划。调整的年休假计划,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原则上每季度办理1次,第四季度变化的即时办理。
对全年应休天数按照假期变化前后分月折算,具体标准如下:年休假假期=(假期变化前应休天数÷12*变化前年内月数) (假期变化后应休天数÷12*变化后年内月数),折算后不足1天的按照1天计算,变化的当月计入变化前年内月数。
在这里,军路以咨询的士官为例,将一些关键信息梳理如下:
这位中士,其变化前也就是没有结婚的年休假天数为:中士享受30天假期(探望父母假);其变化后也就是结婚后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夫妻不在一地生活的,享受探望配偶假40天(探望配偶假)。
已知其登记结婚的时间为5月,其变化的当月计入变化前年内月数。故套上述公式:其休假变化后的折算天数为:(30÷12*5) (40÷12*7)≈35.83天。根据规定折算后不足1天的按照1天计算。
故而,这位士官今年享受的年休假(探望配偶假)应为36天。其他战友有类似情况,可以自行套用上述折算公式。
驻地和内部找对象结婚年龄放宽后,即达到晚婚年龄就可以结婚,那么在休假上有什么影响呢?驻地和内部找对象的,按照前述的休假天数标准计算,若与配偶在一地生活的,不享受探望配偶假;如果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享受探望父母假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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