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婚姻政策控制:从生理约束到国家干预(上)

文|殷律故事会

编辑|殷律故事会

引言

婚姻法守护着通往19世纪美国最重要但也是最普遍的关系——婚姻的入口。几乎90%的男人和女人都通过了这扇门。

18世纪90年代,康涅狄格州最高法院记者杰西·鲁特(Jesse Root)表达了婚姻法的核心假设,他宣称。

“在一个经常同居的社会中,一个男人应该与一个女人结合,这符合自然秩序,是繁衍后代所必需的,也是使继承权明确和确定的必要条件。”

稳定的婚姻通过产生健康的孩子、抑制性欲和保护私人积累,在社会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在本世纪的动荡中,人们对这些假设的信念从未动摇。

然而,法律并不是一成不变或墨守成规的;相反,它经历了定期修订,因为它的作者努力确保婚姻履行其责任。

背景

法律的变化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GM后的美国见证了早期殖民信仰的最终消亡。

这种信仰认为,只有强迫新娘和新郎服从社区和家庭的婚姻监督,社会才能得到最好的保护。

随之而来的是对如何严格监管求爱和婚姻的困惑,中产阶级家庭观念的重大变化使这个问题复杂化。

这个家庭经历了一次重新定义为资本主义企业和共和国家的过程逐渐接管了许多最重要的生产和公共职能。

一个更私人的家庭概念出现了,在这个概念中,家庭在世俗社会中占据了一个更狭窄的位置,但其高度的情感和情感纽带和社会化责任被视为对社会福利特别重要。

依靠私人家庭作为社会应对19世纪经济和社会动态变化的主要机构的趋势,极大地加剧了法律定义的问题。

从这些发展中产生了一系列政策,这些政策试图通过平衡对个人自治的教条信仰和对国家监督婚姻这一至关重要的行为的日益坚持的要求来保护婚姻的入口。

婚姻法焦点的显著变化揭示了一个世纪以来存在于契约自由和国家干预之间的紧张关系,这种紧张关系渗透到整个法律体系中。

正如在法律的其他领域一样,一个又一个州将婚姻的关注中心从最初促进私人权利转移到后来施加更大的公共控制。

在这一时期的早期,婚姻法平行于法律发展的更大的分配趋势,包括它对非生产性既得利益和不动态政策的敌意。

在婚姻方面,就像在商业的许多方面一样,立法者和法官重新制定法律,迫使夫妻双方达成自己的协议。

这种对婚姻等问题的自由市场方法表明了19世纪早期的一种广泛的决心。

即在创建一个尽可能建立在不受管制的私人竞争和个人的资产阶级理想基础上的社会时,使家庭关系法成为盟友而不是竞争对手。

婚姻限制的发展

生理禁忌这一婚姻约束的演变,生动地揭示了婚姻法中不断改变平衡的观念和利益。

婚姻限制有四大类:种族、年龄、亲属关系和身心健康。

在一个世纪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一般政策,并在大多数司法管辖区遵循,而不是地方或区域的异常现象,为婚姻法的演变特征提供了最具启发性的证据。

从公共领域,如法庭、立法院、法律和外行期刊,出现了关于生理特征的最明确的声明。

这些生理特征被认为是足以威胁到正式禁止的,以及关于订婚人和国家责任的转移。

婚姻限制的发展也揭示了一些在讨论中通常被忽视的法律变化的来源,十九世纪美国法律史。

用于分析这一时期的主要解释模型,如J.威拉德·赫斯特从“释放能量”到“控制环境”的进展。

或莫顿·霍维茨从“工具主义”到“形式主义”的转变,几乎完全是经济的,而且往往是狭隘的。他们鼓励了一套相当严格的决定论的论点,排除了社会和文化对法律发展的影响。

换句话说,法律史已经发展出了自己版本的“理性人”,就像最初的小说一样,他(更少是她)通常是一个一维的经济行动者,卷入了涉及“硬”法而不是“软”法的争议。

通过扩大在19世纪法律体系中起作用的因果因素的名册,对婚姻的生理限制的研究可以帮助纠正这种历史疏忽。

它可以这样做,特别是通过识别一些社会和文化力量,这些力量产生了一种冲动,将国家干预视为解决日益扩大、多样化和阶级意识日益强烈的社会问题的办法。

这种冲动几乎都是用经济术语来解释的,但是国家干预的来源。在19世纪的美国,其影响比这些解释所暗示的要深刻 得多。

种族的障碍

婚姻法中种族禁令的变化为19世纪法律政策的变化提供了生动的例子。

对异族通婚的禁令使美国婚姻法从一个重大的反常现象戏剧性地转变为对新娘和新郎施加生理限制的代表性模式。

与大多数限制不同,种族禁令是美国的创新,没有英国的先例。它最初是由几个殖民地议会强加的,在独立战争后成为一种地区性现象。

最具种族意识的州正式禁止了这种结合,其余的州则采用了更常见的战前假设,认为私人偏见会达到同样的结果。

利用公共权力来管理跨种族的婚姻,使得这一禁令成为例外。

在19世纪早期的大多数情况下婚姻法的成文法和普通法鼓励了严格的国家控制以及亲属和宗教对婚礼的监督的减少。婚姻法支持选择的自由。

普通法婚姻,即在没有正式仪式或公众参与的情况下完成的结合,是对可能被称为自由婚姻市场的承诺的最极端象征。

像纽约大法官詹姆斯·肯特(James Kent)这样的州法官对这一法律政策做出了最重要的贡献,他们正式放松了已经衰落的殖民地婚姻法。

这些婚姻法要求结婚公告、结婚许可证、父母同意和其他公开行为才能合法结婚。在公共监督的地方,法律认可自我监督作为对新娘和新郎的主要检查。

就像南北战争前生活的许多领域一样,种族问题在婚姻法中就像一条断层线。正式禁止跨种族结合的法律地位是可疑的,因为它缺乏英国血统。

它在法律上的劣等性在美国婚姻法的第一次系统介绍中是显而易见的,Joel P. Bishop在1852年的《婚姻与离婚法评论》。

毕晓普是美国最早的综合性法律专著之一,他试图将秩序强加于错综复杂的成文法和法官制定的婚姻法。

当南部邦联的垮台和奴隶的解放导致婚姻法的危机时,这种跨种族婚姻解决方案的合法性受到了质疑。

重建时期的民权立法和宪法修正案扩大了黑人的法律人格,这有可能破坏战前婚姻中种族差别的基础。

对种族纯洁性的担忧重新抬头,以及白人对昔日奴隶保持阶级和性别霸权的决心,削弱了少数几次激进的婚姻平等尝试。

相反,随着对跨种族性行为的恐惧不断加剧,要求重新进行国家干预的呼声成倍增加。

南方和中西部一些州的立法机构通过重新制定内战前的法规或通过新的禁止性立法来回应。

实际上,这些法规严重限制了《第十四修正案》和联邦关于种族的其他措施的含义。

重建时期的州法院将重新焕发活力的禁令纳入战后法律。他们依赖于两个主要的相互关联的论点。

首先,在这些案件中,法官们加入了对婚姻的完全契约定义的日益退却的行列。这一重新定义的过程导致将婚姻更多地归类为一种法律地位,而不仅仅是一种合同。

法院和像毕晓普这样的论文作者重新定义了婚姻,为婚姻法规的新平衡奠定了基础,从而授权国家发挥更大的作用。

在涉及跨种族婚姻的诉讼中,法官们开始雄辩地阐述婚姻的独特性,以及每个州决定婚姻能力的固有权利。

司法部门的特别辩护阻止了黑人的新契约能力破坏种族限制。它尤其阻止了重建时期立法将婚姻归类为一项政治权利,而不是一项社会权利。

德克萨斯上诉法院于1887年提出了这样的辩护。它对查尔斯·法希尔(Charles Fasher)的请愿书作出了裁决,要求推翻他因与一名黑人妇女结婚而违反州反异族通婚法的定罪。

法官们驳回了弗拉舍的主张,即第十四和第十五修正案以及1866年的民权法案使所谓的反异族通婚法违宪,剥夺了个人权利。

他们援引毕晓普的权威,为这项禁令披上了一件重新设计的州权和非州权的外衣。

结语

美国婚姻政策的控制可追溯到早期的文化、宗教和生理许多因素,如社会规范、种族歧视、经济和政治利益等。

这些因素影响着婚姻制度,制定了婚姻的法律性质、婚姻对象的选择、婚姻的地位等方面。

更重要的是,这些因素在时间的推移下,随着社会变化和文化观念的转变,其中的某些方面产生了重大的变化,如性别平权和同性婚姻的合法化。

政府的干预和法律的规定随之调整和改变了婚姻制度。

婚姻是一个涉及个人、社会和文化的复杂制度,其重要性不断凸显。

未来,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索婚姻制度在社会和文化变化中的作用,以便保护婚姻的重要性和人们创造和维护健康的婚姻关系。

文献综述

1、《种族科学的黑暗历史: 美国种族偏见的起源与发展》,作者:斯蒂芬·史密斯,时间:2008年

2、《美国婚姻政策的历史演变:从种族到性别》,作者:格温·格林伯格,时间:2000年

3、《爱情的法律规制:美国婚姻政策分析》,作者:梅根·坎贝尔,时间:2012年

4、《性别、种族和家庭:美国婚姻制度的历史和文化分析》,作者:安吉拉·韦克斯勒,时间:1991年

5、《美国婚姻法历史与文化: 从殖民时期到现代》,作者:安妮·哈斯,时间: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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