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元朝定都北京以来。北京的人口除了汉族外,增加了很多少数民族,蒙古族就是其中之一,随着蒙古族入主中原,那些蒙古族的风俗也随之流传到北京,结婚习俗就是其中之一。蒙古族与汉族的结婚习俗有很多相同的地方,但也有自己的特色。
元朝的至元八年(1271年),忽必烈曾经专门颁布圣旨确定元朝的婚姻礼制:“诸色人同类自相婚姻者,各从本俗法;递相婚姻者以男为主,蒙古人不在此限。”从忽必烈的圣旨中我们可以看出元朝的婚姻礼制存在这样的特点:
1.元朝尊重各族人的婚姻习俗,如果同一民族的人相互婚配,则遵照自己本民族的婚姻习俗即可。
2.如果不同民族之间的人相互婚配,则遵照男方民族的婚礼习俗进行。
3.蒙古族具有优先性和特殊性,如果其他民族的男子和蒙古族女子相互婚配,则不依照“以男为主”的原则,而是依照蒙古族的婚俗而定,当时的蒙古族人实行一夫多妻制,即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娶妻纳妾,妾的数量没有具体的限制。可是,蒙古族虽提俱一夫多妻制,但并不表明其两性关系的松弛。实际上,蒙古族对两性之间的关系是限制得非常严厉的。其中一个表现就是对通奸的严惩:一但发现通奸情况,不论女方是否已经结婚,通奸者都将被处死。对此,意大利人马可·波罗在其游记中就有这样的记载:〈蒙古族妇女)她们不但把不贞看成一种最可耻的罪恶,而且认为这是最不名誉的。”在蒙古族妇女的心目中,“忠贞”这一品行拥有着至高无上的地位。
北京作为元朝的首都, 生活着很多官官之家。这些家族之间相互攀比,其中一个攀比的平台就是婚礼的豪华程度。在他们的心里、婚礼办得越奢华,越能显示出自己的能耐。于是,元朝时期的北京城,那些官官之家的婚礼都往“奢华”里办,这就造成了聘金越来越高、酒席越摆越大的社会现象,给整个社会造成非常严重的恶劣影响。为了消除这一攀比的现象,元朝统治者专门在大德八年(1304年)颁布了一项语令,限定了结婚聘礼和喜酒的最高金钱额度。具体是这样规定的:通常根据家庭财力的多少来分为上户、 中户、下户三个等级。上户的婚礼聘金为“金一两、银五两、彩锻六表里、杂用组四十匹”。中户、下户依次递减。在喜缝的规定上,具体是:“品官:不过四味;人:上户、中户不过三味,下户不过二味”。
以上是元朝时期蒙古族的结婚礼制, 那么汉族呢?实际上,当时的汉族人民对结婚礼俗是非常重视的。大致的规距是:男女双方一旦订婚后, 男方家要给女方家一笔钱财作为聘金,俗称“财礼”。在举办喜宴的前一天,新娘子有沐浴、剃面等习俗的、这些习俗的费用一律由男方支付。在成亲的那一天,男女双方两家还要分别举办喜宴。
与元朝北京的结婚习俗相比,明朝时期的婚礼习俗更多里繁杂、更隆重。具体的规定是:在男女双方定亲之前要有“合
礼”的仪式,所谓合礼,就是算男女双方的年龄、生辰八字是否般配,若般配,就正式举办定亲仪式,确定嫁整的正日子,若不配,则说明双方不合适,二人成婚无望;在正式成亲的前一天、男方家要送给女方一张席、两只公鸡以及其他一些杂物,俗称为“催妆礼”;在正式举行婚礼的那天,男方可以穿九品官服,因为娶妻有 “小登科”的俗称,而女方则必须用风冠霞岯,一方面有析求吉祥如意的意思,另一方面则表明自己是嫡妻。关于这一习俗,《清崥类钞》有明确的记载:“明时,皇妃常服,花紁风冠。其平民嫁女,亦有假用凤冠者,相传谓出于明初马后之特典”待男方将女方娶回家后,在进门之前,会先将马鞍放在地上,让女方跨鞍而过,称作“平安”;在入洞房之前,男方还会请阴阳先生以五谷杂粮在洞房内“撒帐”;结婚三天后,女方的娘家会给女儿送来一些衣物和食品,并且去看望男方家的亲戚,俗称为“三朝”……
从明朝的结婚习俗可以看出,它与元朝时期的婚礼习俗有很大不同,吸收南方婚礼习俗的元索多一些,显得非常朴素、喜庆、热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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